【公司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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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中药饮片,中成药,生物制品,抗生素制剂,化学原料药,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药食同源中药,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化妆品,日用消毒制品,胰岛素,国药准字S的胰岛素,血液血清制品 |
企业类型 | 药品批发企业 |
公司注册地 | 广东 广州市 越秀区 |
法定代表人 | 张扬 |
【商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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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 葵花 |
【成分】 | |
白芍、白及、三七、甘草、茯苓、延胡索、海螵蛸、颠茄浸膏。 | |
【性状】 | |
本品为淡黄色至棕褐色的颗粒;味甜、微苦。 | |
【适应症】 | |
柔肝和胃,散瘀止血,缓急止痛,去腐生新。用于肝胃不和、瘀血阻络所致的胃脘疼痛,连及两胁、嗳气、泛酸;急、慢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胃出血见上述证候者。 | |
【规格】 | |
4g*10袋 | |
【用法用量】 | |
开水冲服。一次1袋,一日3次。饭后服。 | |
【不良反应】 | |
不良反应:尚不明确。 | |
【禁忌】 | |
禁忌:尚不明确。 | |
【注意事项】 | |
注意事项:1.饮食宜清淡,忌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忌愤怒、忧郁、保持心情舒畅;3.有高血压、心脏病、反流性食管炎、胃肠道阻塞性疾患、甲状腺机能亢进、溃疡性结肠炎患者禁用;4.孕妇慎用。儿童、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胃痛严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6.服药三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
【药物互相作用】 | |
药物相互作用:1. 本品与金刚烷胺、阿托品类药等同时,本品的不良反应可加剧。 2.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
【贮藏】 | |
常温 | |
【包装】 | |
1 | |
【批准文号】 | |
国药准字Z20090010 | |
【说明书修订日期】 | |
2017-01-04 16:07:42 | |
【生产企业】 | |
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1 “壹号药业”,指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1.2 “1药城”,指http://mall.yaoex.com/。
1.3 “1号药业店铺馆”或“本店铺”,是指壹号药业在1药城网站项下开设的店铺馆,具体网址为:http://mall.yaoex.com/shop/8353。
1.4 “客户”,指通过1药城网站,在“1号药业店铺馆”选购产品并下达订购信息的公司或机构。
1.5 “产品”,指在1号药业店铺馆内列为供选购项,并且客户在订购信息中明确成为合同标的的产品及其配套产品。
1.6 “合同”,指壹号药业与客户通过本店铺销售和购买壹号药业产品时双方同意并接受的本销售条款与条件所构成的合同。
2.1 客户点击或勾选“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店铺销售条款与条件”视为接受以本销售条款与条件履行所有订单,即对客户产生约束力。
2.2 客户保证其根据本销售条款与条件订立和履行合同系合法。客户拥有合法持续经营及履行本销售条款与条件所需的资格和相关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等。
2.3 1号药业店铺馆网上展示的产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为要约邀请,1药城系统根据客户填写的订单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是客户发出的订单合同要约;壹号药业收到客户订单信息,根据客户指定地址将产品发出,构成壹号药业对该订单的承诺,此时合同即告成立。
2.4合同将仅针对壹号药业确认并已发货的产品,其他在客户订单中但并被壹号药业确认并发货的产品,壹号药业无义务继续提供。
3.1 客户下达的订单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应在下单后根据所选支付方式立即向壹号药业支付相应货款。
3.2 产品的价格以客户发出订购信息当时本店铺列明的价格为准。所有标价均已包含增值税。价格中如不含增值税,开发票时应将该增值税计入开票金额。
3.3 运输费用和承担方式以客户下单时本店铺载明的内容为准。
3.4 壹号药业有权随时变更、调整及取消在本店铺陈列的供选购产品及/或其配套产品的价格、运输费用和运输方式。
3.5 客户应确保下单时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购产品种类、数量、收货地址等)准确无误。
3.6 若客户逾期付款,壹号药业保留对逾期付款导致的损失或附加费进行索赔的权利。
4.1 壹号药业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将根据库存以及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发货(包括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发货)。壹号药业有权分批交货或提前交货。
4.2 交货会因为不可抗力的困难程度而相应延迟。若壹号药业交货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壹号药业无须对此承担责任。
4.3 若按照客户的要求延迟发货,壹号药业有权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后另行处置交付物,或在一段相应延长的期限后向客户交货,并向客户收取仓储费用。
4.4 所有交货工作的风险由客户承担。分批或提前交付产品的风险在发货后或壹号药业向客户提交发货通知后转移至客户。
5.1 壹号药业将产品送到客户订单所列收货地址后,客户应当立即按照合同及订单的约定,并对照随货同行单对产品型号、数量、包装等与送货人员进行当场检验、验收;如没有异议,应在签收单上注明签收时间、收货人;如有数量短少、外包装挤压破损或其他不符,应在运单上签字注明,并通知壹号药业,否则将被视为完全接受该批产品。
5.2 如客户未及时组织人员验收,或者当场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已接受产品。
5.3 客户签收后,产品即交付给客户,产品的一切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客户。
6.1 在客户全额结清所欠货款(包括客户在与壹号药业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欠下的任何余款,不论其源自何等法定来源)之前,所供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壹号药业所有。壹号药业执行上述保留产品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被视作壹号药业退出合同。相反地,上述行为应作为壹号药业在销售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的保障 并且也是对财产收回权的一种补充,当然也包括获得损害赔偿和利润损失赔偿的权利。
6.2 若客户不遵守合同规定(尤其是客户延期付款),剩余的所有产品余款将立即到期应付。
7.1 产品一经售出,除质量问题(以法定质检部门报告为准)外,不予退货。擅自退货导致的费用和损失一律由客户承担。
对于因客户违反本《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而使壹号药业所遭受之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开销、债务或索赔,客户同意就此向壹号药业赔偿并保证不使壹号药业遭受损失。
9.1 壹号药业将尽最大努力处理并履行客户的全部订单。但在处理订单过程中,仍可能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在该等例外情况下,客户同意壹号药业保留在任何时间按照其合理判断拒绝接受、拒绝履行或者追回已发货物的权利。壹号药业不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对客户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9.2 在任何情形下且不论出于何种诉讼理由,壹号药业根据本协议对客户所负的最高责任总额(包括支付罚金、违约金的义务,且不论起因、过错程度、过失、违约或其他情况)应限于壹号药业须承担责任的单笔订单价款。
9.3 在任何情况下壹号药业均不对任何依据本协议产生的间接或从属性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预期利益、第三方索赔及所有相关及附带成本及费用等。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首次发生后的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2.1本销售条款与条件可因新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不时予以修订。新条款与条件应自在本店铺上发布之日起对其发布后下达的新订单有效。
12.2 壹号药业与客户通过本店铺销售和购买壹号药业产品时,双方同意并接受本《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所构成的合同为双方之间就有关合同标的事宜的全部协议。 但若壹号药业与客户另行签订线下书面合同的,以线下书面合同为准。
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应接受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适用于壹号药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