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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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中药饮片,中成药,生物制品,抗生素制剂,化学原料药,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诊断试剂,药食同源中药,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化妆品,日用消毒制品,胰岛素,国药准字S的胰岛素,血液血清制品 |
企业类型 | 药品批发企业 |
公司注册地 | 广东 广州市 越秀区 |
法定代表人 | 张扬 |
【商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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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 龙牡 |
【成分】 | |
本品为黄芪﹑麦冬﹑龟板﹑白术﹑山药﹑龙骨﹑牡蛎﹑鸡内金﹑维生素D2等药味经加工制成的颗粒。 | |
【适应症】 | |
强筋壮骨,和胃健脾。本品用于治疗和预防小儿佝偻病,家族性抗维生素D佝偻病,小儿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软骨病,跖骨头骨软骨病,小儿弓形腿综合征;对小儿多汗(多汗症),夜惊,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发育迟缓也有治疗作用。 | |
【用法用量】 | |
开水冲服,一日3次。1.二岁以下一次5克。2.二岁至七岁一次7克。3.七岁以上一次10克。 | |
【禁忌】 | |
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 |
【注意事项】 | |
1.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服药期间应多晒太阳,多食含钙及易消化的食品。 3.婴儿及糖尿病患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 5.本品含维生素D2﹑乳酸钙﹑葡萄糖酸钙。请按推荐剂量服用,不可超量服用。 6.服药4周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
【药物互相作用】 | |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
【药理作用】 | |
1.药理作用:能调整人体机能、促进钙、磷吸收,增加体内25(OH) D含量,促使骨骼中骨矿盐含量与骨密度的比值增加。 (1)增加体内25(OH) D含量、促使骨骼中骨矿盐含量与骨密度的比值增加:在用抗肿瘤合成药维甲酸或切除睾丸制造骨质病变模型的同时,连续给大鼠灌服龙牡壮骨浸膏2.5g/kg,用药20日及40日时大鼠血清钙、磷及25(OH) D的含量均明显高于对照组。X光照片显示:未切除或未服用维甲酸大鼠的骨膜完整,骨质致密;维甲酸造型后骨膜不完整,多处骨折;睾丸切除动物也有骨质疏松现象。造型同时服用龙牡壮骨冲剂者,虽有骨折,但均已愈合,骨膜完整,骨质疏松也有改善。 (2)促进钙、磷的吸收:小鼠每日灌服龙牡壮骨冲剂5g/kg,连续服药7日,可使小鼠血清钙的含量显著增高;磷的含量也有增高。在加减本品药味的实验中,发现尤牡壮骨冲剂中药部分可促进钙、磷的吸收,且促进钙吸收的作用尤为明显。 (3)对子宫发育:一般服用量或加倍量对子宫发育无任何影响,对前列腺和精液腺发育也无影响,提示本品不含雌性或雄性激素活性。 2.毒性试验: (1)急性毒性试验结果表明本品小鼠最大耐受量>50g/kg。 (2)长期毒性试验表明,龙牡壮骨冲剂5、2.5g/kg给大鼠连续灌服6个月,对体重、生长无影响,大鼠的肝(sGPT)、肾(BUN)功能、心电图、血象各项指标均无异常。动物内脏各组织病理检查,除大、小剂量组各有一雌鼠出现肾小管小量钙质沉积外.其他均未发现异常。 (3)特殊毒性试验结果表明,本品的微生物回复突变试验(即Ames’试验)及啮齿动物微核试验均为阴性。 (4)致畸敏感期毒性试验结果显示,龙牡壮骨冲剂浸膏2g/kg及6g/kg无致畸作用。 | |
【贮藏】 | |
密封。 |
1.1 “壹号药业”,指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1.2 “1药城”,指http://mall.yaoex.com/。
1.3 “1号药业店铺馆”或“本店铺”,是指壹号药业在1药城网站项下开设的店铺馆,具体网址为:http://mall.yaoex.com/shop/8353。
1.4 “客户”,指通过1药城网站,在“1号药业店铺馆”选购产品并下达订购信息的公司或机构。
1.5 “产品”,指在1号药业店铺馆内列为供选购项,并且客户在订购信息中明确成为合同标的的产品及其配套产品。
1.6 “合同”,指壹号药业与客户通过本店铺销售和购买壹号药业产品时双方同意并接受的本销售条款与条件所构成的合同。
2.1 客户点击或勾选“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店铺销售条款与条件”视为接受以本销售条款与条件履行所有订单,即对客户产生约束力。
2.2 客户保证其根据本销售条款与条件订立和履行合同系合法。客户拥有合法持续经营及履行本销售条款与条件所需的资格和相关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等。
2.3 1号药业店铺馆网上展示的产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为要约邀请,1药城系统根据客户填写的订单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是客户发出的订单合同要约;壹号药业收到客户订单信息,根据客户指定地址将产品发出,构成壹号药业对该订单的承诺,此时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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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户下达的订单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应在下单后根据所选支付方式立即向壹号药业支付相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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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若客户逾期付款,壹号药业保留对逾期付款导致的损失或附加费进行索赔的权利。
4.1 壹号药业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将根据库存以及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发货(包括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发货)。壹号药业有权分批交货或提前交货。
4.2 交货会因为不可抗力的困难程度而相应延迟。若壹号药业交货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壹号药业无须对此承担责任。
4.3 若按照客户的要求延迟发货,壹号药业有权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后另行处置交付物,或在一段相应延长的期限后向客户交货,并向客户收取仓储费用。
4.4 所有交货工作的风险由客户承担。分批或提前交付产品的风险在发货后或壹号药业向客户提交发货通知后转移至客户。
5.1 壹号药业将产品送到客户订单所列收货地址后,客户应当立即按照合同及订单的约定,并对照随货同行单对产品型号、数量、包装等与送货人员进行当场检验、验收;如没有异议,应在签收单上注明签收时间、收货人;如有数量短少、外包装挤压破损或其他不符,应在运单上签字注明,并通知壹号药业,否则将被视为完全接受该批产品。
5.2 如客户未及时组织人员验收,或者当场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已接受产品。
5.3 客户签收后,产品即交付给客户,产品的一切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客户。
6.1 在客户全额结清所欠货款(包括客户在与壹号药业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欠下的任何余款,不论其源自何等法定来源)之前,所供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壹号药业所有。壹号药业执行上述保留产品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被视作壹号药业退出合同。相反地,上述行为应作为壹号药业在销售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的保障 并且也是对财产收回权的一种补充,当然也包括获得损害赔偿和利润损失赔偿的权利。
6.2 若客户不遵守合同规定(尤其是客户延期付款),剩余的所有产品余款将立即到期应付。
7.1 产品一经售出,除质量问题(以法定质检部门报告为准)外,不予退货。擅自退货导致的费用和损失一律由客户承担。
对于因客户违反本《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而使壹号药业所遭受之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开销、债务或索赔,客户同意就此向壹号药业赔偿并保证不使壹号药业遭受损失。
9.1 壹号药业将尽最大努力处理并履行客户的全部订单。但在处理订单过程中,仍可能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在该等例外情况下,客户同意壹号药业保留在任何时间按照其合理判断拒绝接受、拒绝履行或者追回已发货物的权利。壹号药业不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对客户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9.2 在任何情形下且不论出于何种诉讼理由,壹号药业根据本协议对客户所负的最高责任总额(包括支付罚金、违约金的义务,且不论起因、过错程度、过失、违约或其他情况)应限于壹号药业须承担责任的单笔订单价款。
9.3 在任何情况下壹号药业均不对任何依据本协议产生的间接或从属性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预期利益、第三方索赔及所有相关及附带成本及费用等。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首次发生后的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2.1本销售条款与条件可因新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不时予以修订。新条款与条件应自在本店铺上发布之日起对其发布后下达的新订单有效。
12.2 壹号药业与客户通过本店铺销售和购买壹号药业产品时,双方同意并接受本《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条款与条件》所构成的合同为双方之间就有关合同标的事宜的全部协议。 但若壹号药业与客户另行签订线下书面合同的,以线下书面合同为准。
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应接受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适用于壹号药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